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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宾馆开房必须要用身份证吗?

承诺酒店 2025-03-30 01:49 旅馆资讯 0

一、去宾馆开房必须要用身份证吗?

必须要身份证,说身份证号不可以。住几个人就要几个人的身份证。

这样也方便公安局查一些重要的事情。也是自己入住的一个记录。

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。登记时,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,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。

扩展资料:

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、音乐茶座等娱乐、服务场所的,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,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。

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。

第十二条 旅馆内,严禁卖淫、嫖宿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第十三条 旅馆内,不得酗酒滋事、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。

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,指导、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,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。

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未经登记,私自开业的,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,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,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,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、十一、十二条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处罚有关人员;发生重大事故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。

第十九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,并报公安部备案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《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参考资料:中国政府网-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

二、宾馆开房可以用身份证复印件么

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必须要登记每位住宿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。身份证复印件无效。

依据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

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。登记时,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,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。

三、法律有规定预定酒店不可以退么

法律对此没有规定,应适用合同法规定,退订应提前通知,如退订给酒店造成损失,酒店有权要求赔偿。

四、桐乡市水立方没有身份证可以过夜吗

桐乡市水立方没有身份证是不允许开房过夜的。

相关法律条文:

1、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六条: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。登记时,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,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: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,需要证明身份时,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:

(一)选民登记;

(二)户口登记;

(三)兵役登记;

(四)婚姻登记;

(五)入学、就业;

(六)办理公证事务;

(七)前往边境管理区;

(八)办理申请出境手续;

(九)参与诉讼活动;

(十)办理机动车、船驾驶证和行驶证,非机动车执照;

(十一)办理个体营业执照;

(十二)办理个人信贷事务;

(十三)参加社会保险,领取社会救济;

(十四)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;

(十五)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;

(十六)提取汇款、邮件;

(十七)寄卖物品;

(十八)办理其他事务。

五、旅馆业治安责任保证书怎么

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,有效预防、发现、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,维护社会稳定,保障社会经济发展,根据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一节 职责分工

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,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,保障系统正常运行,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,组织对派出所、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。

指导、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,完善管理制度,建立管理档案,开展日常检查,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。

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,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,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。

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,建立管理档案。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,建立规章制度,设立治安保卫组织,完善安全措施。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,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、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,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。

第二节 监督管理

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。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,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。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,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、信息传输、安全保卫、制度落实等情况,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,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,限期整改。

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,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,并通报考评情况,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。

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。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,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,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,并实地检查,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。

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,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,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。

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,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、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,提出考评意见,不符合条件的,限期整改,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,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。

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、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。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。

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,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,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、嫖娼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,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。

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、有目标地物色、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。

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《治安责任书》和《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》。

第三节 档案管理

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,一户一档,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,并针对增减情况,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,实行动态管理。

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、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、旅馆平面图、开业申请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治安安全保证书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、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、治保人员登记表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、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。

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、签到表、培训方案等内容。

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

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,必须取得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,方可开业,严禁无证经营。

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、消防设备、出入口和通道等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规定,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,出具验收意见,消防设施齐全有效,无私自变动等问题。

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,明确负责人和成员,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,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,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,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。

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、前台登记服务人员、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,方可持证上岗。

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,包括:安全责任制度、旅客住宿登记制度、值班交接制度、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、可疑情况报告制度、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。

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,保证旅客在入住前,便可了解安全知识,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:严禁旅客将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;严禁卖淫、嫖宿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;不得酗酒滋事、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旅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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